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历来臭名昭著,被广大基层劳动者不断诟病。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公司的主要岗位,不能是劳务派遣工,这就导致,所有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根本没什么话语权。劳务派遣工不仅在待遇上远不如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且干的都是脏活累活。另一个令人无可奈何的缺陷在于,一旦劳务派遣职工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发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互相扯皮推诿,自己的劳动权益根本得不到保证。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其实劳务派遣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劳务派遣合同的要求还是很详细的,然而劳动者完全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企业又精于此道,在派遣合同上做文章,致使劳务派遣工的蒙受非正义待遇。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不仅如此,对于发生纠纷后的经济补偿由谁付,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标准都必须约定清楚。而且还有关键的一条,劳务派遣协议必须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大部分都不会仔细看自己的劳务协议,公司又特别喜欢在这个地方挖坑。其实这个制度本来是为企业方便而设置,方便企业发展,又被企业歪曲利用,终坑的都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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